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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用户案例:青海民政信息网
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厅字[2009]2号)和中共青海省委、青海省人民政府《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》 (青发[2009]4号),设立青海省民政厅,为省政府组成部门。
一、主要职责
(一)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,起草有关法规、规章草案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
(二)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;负责省级所属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的登记和年度检查。
(三)指导和监督国家优抚政策、标准、办法和烈士褒扬办法的施行,拟订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,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,承办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。
(四)拟订救灾工作政策,负责组织、协调救灾工作,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,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,管理、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,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,承办省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。
(五)组织实施社会救助规划、政策和标准,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,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。
(六)拟订行政区划规划,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、命名、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,组织、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,参与相关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。
(七)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划,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,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,
(八)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,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措施,组织、指导社会捐助工作,指导老年人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。
(九)拟订婚姻管理、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管理实施办法,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,指导婚姻、殡葬、收养、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。
(十)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(十一)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发布人:名扬网络 发布时间:2014-5-6